北京师大二附中西城实验学校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学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依法保障学生接受教育的权益,根据北京市及西城区学籍管理相关办法,制定我校学籍管理工作中的入学、注册、考勤、转学、借读、休学、复学、退学和毕(结)业等相关管理条例。
第一章 入学
报到注册: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时间到校报到。新生报到当日,班主任及时核对新生名单,对未按时报到的学生要及时与家长沟通情况,并反馈教学处。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注册,其家长应持有关证明,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延期注册手续。
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新生因故不能按期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又未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由学校督促其入学,督促无效的由学生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家长送学生入学。
新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学校采用电子化手段管理学籍,按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将采集的学生学籍信息输入“北京市中小学信息管理系统”,编制新生名册,办理学生卡。具体操作如下:
教学处网上获取新初一学生数据,为正常入学报到的学生进行网上注册,并按分班名单在学籍库中进行新生分班操作。
9月15日前,采集、核查学生各类数据信息,录入并补充完善初一学籍(Cmis云平台)系统,建立完整的初一学生信息库。编制新生名册。完善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卡管理系统数据信息,上报学生新制卡数据。
第二章 学期注册
注册是学校承认学生学籍资格的重要标志。新生入学和每学期开学,均需进行新生入学注册和学期注册,以确认本学期在校资格。
每学期开学一周内,班主任应及时核对返校学生,对未按期返学上课的学生,需了解情况,上报教学处。
第三章 考勤
学校学生处、教学处依据考勤制度负责学生考勤管理。考勤按照迟到、早退、病假、事假、旷课等项目记录。因故不能到校上课或不能参加学校其它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应当履行请假手续。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请假手续的缺勤学生,按旷课处理,并及时通知其家长。对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学校应当向其家长了解情况,及时对学生进行教育,帮助其改正。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连续旷课一周仍不到校上课的,学校要告知其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学生家长送学生到校上课。
在校学生于每学期开学时,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报到注册又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按旷课处理。
学校制定相应的请假制度,严格按照学生的请假制度履行准假手续,严格学生的批假流程,避免辍学现象发生。
第四章 转入
(一)学生转入需经学校主管校长批准,教学处方可办理转入手续。学生转入需备材料:
1、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户口本首页及学生本人页、监护人页)。
2、纸质学籍卡(原件并盖校章)。
3、各类成绩单(含电子版)
4、综合素质评价手册(含电子版)
5、本市学生流转,学生学籍卡要在原校办理离校刷卡后,交本校刷卡注册。
6、外省市转入需交电子版照片,要求规格:蓝底,像素480*640,jpg格式存储。
7、完成电子学籍流转后,需交转学证明存档。
转学学生需随转相关学籍信息和档案,严格做到“籍随人走”。
(二)转入特殊说明:
办理转学一般在学期开学前后一、两周内申请办理。初一第一学期和毕业年级,一般不予办理转学。
第五章 转出
学生因个人原因需转到本市其它区县或外省学校学习,需由监护人提交书面申请,由班主任协助到教学处办理学籍变动手续。办理时提供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一)办理转出手续
监护人需出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并填写转出申请表。经年级、教学处核准,并由主管校长签字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具体说明:
1、各班有转学或休学学生时,请班主任到教学处领取《转学、休学申请表》,协助家长办理相关手续。
2、转学申请表由主管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让学生家长填写《转学联系表》,并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3、及时为离校学生学籍卡办理离校刷卡手续。
3、未经办理正式转出手续不得离校,学生擅自离校按相关规定处理。请各级负责人按照《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4、原则上由法定监护人办理相关手续,如果委托办理,必须持正规的委托书。申请人在申请办理相关学籍手续时,需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备查)和身份证复印件(留档)。
5、根据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及转入学校的相关要求,提供相应的转学材料。
(二)不予转学的条件
1、起始年级的第一学期和毕业年级,一般不予办理转学(市内转学)。
2、户口不在本地的学生,申请转出时间不限。
注意的问题
(1)学校不得允许未办理转学手续或其它学籍手续的学生进校上课。
(2)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对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和区教委主管部门调剂分配的学生不得拒绝接收。
第六章 休学和复学
一、休学: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休学:
(一)因病经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请假(包括病、事假)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仍不能到校上课的;
(三)因其他原因,需要休学的。
具体说明:
(一)因病假办理休学手续须由学生家长持区、县级以上医院(必要时须持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医院,以下相同)诊断证明,因事假办理休学手续由学生家长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发给休学证明。
(二)休学期限不超过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当由学生家长持区、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长休学期,经学校同意,可继续休学。学生休学期满,未提出延期休学申请,又不复学的,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学生本人及监护人承担。
(三)学生休学期满或休学期间要求复学的,由学生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因病休学的还应当提交区、县级以上医院认定治愈或认定可以正常学习的证明,经学校核准,即可复学。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当及时督促学生复学,督促无效的由学生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家长送学生复学。
学校对准予复学的学生,按其实际学业水平安排年级。
二、复学:
(一)复学是指因故休学且保留学籍的学生,休学期满又回到学校继续完成学业。
1.休学期满按时复学
复学手续:学生应持休学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休学应提交区级以上医院病愈证明)经学校核准即可复学。
2.休学期间要求复学
复学手续:学生应持休学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休学应提交区级以上医院病愈证明)经学校核准即可复学。
按时复学和休学期间要求复学的,学校应根据学生的实际程度编班。
(二)休学期间学籍的保留时限
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学籍,保留期限初中生一般保留到十八周岁。高中生一般保留到二十周岁。超过保留期限仍不能返校学习的,由家长填写“退学申请表”,学校可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区教委主管部门批准离校。
第七章 退学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年满18周岁,不宜在校继续学习的,应办理退学手续。
符合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退学条件的,由学生家长或法定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退学申请,学校同意后,填写退学申请表,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经学生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复核后,由学校出具退学通知书送交本人。
退学手续:由学生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填写退学申请表(一式三份),学校负责向上级学籍主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由学校负责提供学生的学生档案材料。退学后的学生档案材料由学生家长送户口所在地相关机构。
第八章 借读
持有下列证明借读的,按本市户籍学生对待:
(一)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开具的“原北京下乡青年子女身份证明”;
(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开具的“台胞子女就读批准书”;
(三)全国博士后管理部门开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介绍信”及其父或母的“进站函”;
(四)部队师(旅)级政治部开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及现役军人证件;
(五)区、县侨务部门开具的“华侨子女来京接受义务教育证明信”;
(六)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开具的《子女关系证明信》及其父(或母)本市常住户口登记卡;
(七)市人力社保部门为其父(或母)签发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八)其他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规定的证明。
第九章 毕业、结业、肄业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其升级、留级、跳级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学业成绩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
(一)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编制毕业生名册,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发给毕业证书。
(二)学生学习期满,未达到毕业要求,又不符合留级条件的,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须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验印。
(三)送专门学校学习的学生毕(结)业,由保留其学籍的学校颁发毕(结)业证书。
(四)退学学生和其他未完成学业终止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其肄业证书。
(五)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规格式样,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六) 随班就读学生应达到毕业考试相关要求后方可发放毕业证书。
(七)毕业学生离校前,完成学生卡离校刷卡工作。
(八)放假前,学籍库中完成毕结业处理。
第十章 电子学籍信息管理
学生学籍依据市教育行政部门监制的电子化学籍管理系统进行管理。学校按照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电子化档案和管理制度,及时采集、更新和上报学生相关信息。规范cmis数据管理规章制度,保证数据安全。
第十一章 附则
本市各级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部门违反本学籍管理规定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关于学生的考核评价、奖励处分、体质测试、健康检查等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另行规定。